桂林银行“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桂林银行理财产品!您购买的本款产品是由桂林银行自主设计、投资、运作与销售的理财产品。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金融投资时,警惕任何人与机构假借我行理财产品的名义推介、推销其他类型产品。
客户权益须知专页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力评估。
(二)客户超过半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须在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者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桂林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分将客户分为1-5级,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级不低于产品风险评级时,方可购买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应关系如下表。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程度 |
产品风险特征描述 |
适合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
1级(PR1) |
低 |
理财本金基本没有风险或者遭受损失可能性极低,理财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 |
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2级(PR2) |
中低 |
理财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理财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3级(PR3) |
中 |
理财本金的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理财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4级(PR4) |
中高 |
理财本金和收益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的投资工具。 |
进取型、激进型 |
5级(PR5) |
高 |
理财本金和收益都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的投资工具。 |
激进型 |
(四)风险评估流程
1.客户如实填写《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2.我行业务主管人员对客户《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进行审核。
二、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
(一)营业网点购买
1、投资者需在我行开立银行卡,将购买理财的资金存入银行卡内。
2、投资者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需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投资者需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产品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4、完成以上工作后,投资者可在银行客户经理帮助下购买理财产品。
(二)电子渠道购买
1、投资者需在我行开立银行卡,将购买理财的资金存入银行卡内。
2、投资者需在我行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业务,或到有远程视频柜员机、移动营销等电子渠道设备的网点。
3、投资者首次购买我行的理财产品前需到网点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投资者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使用远程视频柜员机、移动营销等电子渠道设备,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产品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5、完成以上工作后,投资者方可在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三、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桂林银行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桂林银行的官方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其他有效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各类公告及重要通知,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桂林银行不提供向投资者寄送理财产品纸质对账单及理财产品账单或发送电子对账单及理财产品账单邮件服务,客户自行可登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业务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三)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桂林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和资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桂林银行进行披露的。
(四)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桂林银行的官方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者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进行产品信息咨询。
(五)投资者可登陆“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根据产品登记编码查询产品信息。
四、投诉及建议
如您对我行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您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
产品说明部分
重要提示
◆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收益的损失,投资者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本漓江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本理财产品认购后不允许提前赎回,因此请您充分认识风险,谨慎投资,投资风险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的具体内容,在慎重考虑后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中,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桂林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桂林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桂林银行负责解释。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一、产品信息部分
产品名称 |
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 |
产品登记编码 |
C1140422A000047 可登陆“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根据产品登记编码进行查询。 |
产品说明书版本 |
2019GXV1 |
产品币种类型 |
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型 |
私募、固定收益类(根据资产性质划分,分类依据详见“九、特别提示”。) |
投资者限制 |
限合格投资者 |
投资者人数 |
不超过200人 |
产品运作模式 |
封闭式净值型,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
产品风险等级 |
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为3级(PR3),属于中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程度分级为:1级(PR1,低风险)、2级(PR2,中低风险)、3级(PR3,中风险)、4级(PR4,中高风险)、5级(PR5,高风险))。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桂林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客户类型 |
经桂林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对公客户、机构客户 |
产品期限 |
371天,实际理财期限=实际到期日-实际成立日,算头不算尾。1年按365天计算。 |
募集期 |
2022 年11月1日9:00—— 2022 年11月6日23:59 |
成立日 |
2022 年11月8日,若募集期内提前完成资金募集,桂林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募集期宣布产品成立,并按实际成立日计算产品期限。 |
到期日 |
2023 年11月14日为计划到期日,为保护客户利益,若发生本产品说明书“五、提前终止条款”所述情形,桂林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导致本产品持有资产无法及时变现,为保护客户利益,桂林银行可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决定本理财产品期限,并在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桂林银行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
兑付到账日 |
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到账 |
冷静期 |
本产品为私募型理财产品,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在理财募集期结束后24小时内,即募集期结束次日0:00-24:00,本产品可撤回,桂林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自确认撤回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
认购起点金额/ 追加金额 |
个人客户、对公客户、机构客户:人民币30万元起购,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个人合格投资者客户认定条件: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桂林银行有权调整客户单期持有上限。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份 |
投资者集中度 |
本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 |
产品单位净值 |
产品单位净值为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扣除投资交易相关费用并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八位,八位以下四舍五入。投资者按该实际到期日的产品最终单位净值进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入/理财产品份额 |
计划发行规模 |
上限不超10亿元,下限200万元。若产品募集金额未达到计划发行规模下限,桂林银行可宣布产品募集不成功,于原定理财产品收益起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指定账户,原定理财产品收益起始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存款利息。 |
销售渠道 |
桂林银行柜台、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柜台等)、与桂林银行有合作的代销银行金融机构。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按照目前各类资产的市场收益水平,扣除投资交易相关费用、托管费、管理费,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5.1%/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银行对投资周期内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的承诺,客户实际所得收益以桂林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产品属性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占比80%-100%,分为债券与项目类资产的组合,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配资产配置结构。根据发行前或开放前的市场利率水平、组合目标久期、可投资债券的静态收益率、杠杆操作等因素作为测算依据,扣除费率后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保证,客户实际所得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 |
托管费率 |
0.01%(年),以理财产品上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数逐日计提。 |
销售手续费率 |
0.10%(年),以理财产品上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数逐日计提。 |
固定管理费率 |
0.70%(年),以理财产品上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数逐日计提。 |
固定管理费减免条款 |
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本产品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时,投资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减免已计提的固定管理费,直到本产品年化累计净值净长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或已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全部减免。 相关场景举例收益计算见本产品说明书“六、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 |
超额收益 |
本产品自成立日起,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扣除超额收益及超额收益管理费前)超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时,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10%归客户所有,超额收益的90%作为投资管理人的超额收益管理费。 |
产品到期兑付 |
桂林银行于本产品实际到期日按实际到期日的单位净值计算投资人持有本产品的到期兑付金额,于约定的兑付到账日一次性将到期兑付理财资金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到期兑付理财金额=实际到期日的产品单位净值×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 |
税款 |
理财产品投资者的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桂林银行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
产品托管机构及投资合作机构 |
本产品的托管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办理独立托管相关业务。理财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为本产品办理独立托管相关业务,对托管专户内的资金、资产进行保管,委托资产的划拨、会计核算,委托资产估值、相关费用的核算和划扣,负责理财产品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对帐托管等职责。产品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本产品主要投资合作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产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300198879064G |
服务地区、销售地区 |
全国 |
其他规定 |
客户购买本产品的资金在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不计入认购金额,按照活期存款利息支付方式当季结息。 实际到期日至兑付到账日期间为兑付清算期,兑付清算期内不计付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 如果当期产品募集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我行有可能宣布当期理财募集不成功,于原定理财产品成立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客户指定账户,原定理财产品成立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 如客户所购买的本理财产品被有权机关全部或部分冻结或扣划,桂林银行将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该客户的理财产品份额进行全部或部分冻结,并在产品兑付日按产品说明书中的规定将投资本金及实际收益划到客户理财账户并扣划至有权机关指定账户。对此桂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
客户持有理财产品查询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内容包括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收益情况等。 |
二、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直接投资、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进行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基金、权益类资产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具体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次级债、私募债、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各类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资金拆借、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资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等;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借款、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承兑汇票、信用证、 收益凭证、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受让、信贷资产流转、交易所挂牌债权资产、可续期贷款/永续债权投资资产等,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多空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二级市场结构化优先级,股票定向增发优先级,以及其他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等。
3.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护凭证等。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上述各类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过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桂林银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三、投资限制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桂林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除本说明书特别约定外,资产或资产组合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达到A-1或发行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
1. 我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本产品杠杆水平(指产品总资产/产品净资产)不得超过200%。
因市场波动、发行人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非主观因素致使产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四、投资管理人
本期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桂林银行。桂林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桂林银行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拥有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资格。
五、提前终止条款
在投资期限内,桂林银行和客户均无提前终止权。但出现下列例外情形之一时,桂林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波动幅度超过30%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桂林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须在提前终止日当日通过桂林银行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各营业网点发布提前终止信息。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按实际到期日产品最终单位净值兑付该理财产品。
六、理财收益计算及分配
下列收益情况与举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向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下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桂林银行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桂林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情景一:投资盈利,到期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分配超额收益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封闭期为365天,购买时业绩比较基准为5.20%,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份,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到期时,产品最终累计单位净值为1.0530,此时,
客户到期金额为:100,000.00×1.0530=105,300.00元,其中包含了客户的超额收益100元。
情景二:投资盈利,到期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触发固定管理费部分减免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封闭期为365天,购买时业绩比较基准为5.20%,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份,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到期时,产品最终单位净值为1.0520(假设固定管理费部分减免了0.4%),此时,
客户到期金额为:100,000.00×1.0520=105,200.00元
上述金额中,包含了客户获得的管理费减免收益:100,000.00×0.4%÷365×365=400元
情景三:投资盈利,到期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触发固定管理费全部减免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封闭期为365天,购买时业绩比较基准为5.20%,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份,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到期时,产品最终单位净值为1.0480(固定管理费0.8%全部减免),此时,
客户到期金额为:100,000.00×1.0480=104,800.00元
上述金额中,包含了客户获得的管理费减免收益:100,000.00×0.8%÷365×365=800元。
情景四:投资亏损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封闭期为365天,购买时业绩比较基准为5.20%,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份,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到期时,产品最终单位净值为0.9480(固定管理费0.8%全部减免),此时,
客户到期金额为:100,000.00×0.9480=94,800.00元
上述金额中,包含了客户获得的管理费减免收益:100,000.00×0.8%÷365×365=800元。
该情况下,本产品投资发生亏损,导致无法收回初始投资本金。
七、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T日对T-1日持有的资产进行估值,T日、T-1日均为工作日。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方法如下:
1.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
(2)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2.债权类项目的估值
(1)非标债权类项目以摊余成本法估值
(2)标准化债权项目中,以持有到期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债权按市价法估值。
3.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摊余成本法计算。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八、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成立事项公告
产品正常成立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投资管理人将在桂林银行官网发布产品成立发行公告。若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认购期结束后一周内通过官网进行公告。
(二)理财产品运行期间的定期信息披露
1.净值公告。桂林银行每周(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指定节假日除外)对处于存续期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通过桂林银行的官方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2.提前终止公告。如果桂林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桂林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理财产品到期公告。桂林银行将在理财计划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定期报告。桂林银行将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产品工作日内、每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产品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产品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逢半年,半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并通过规定的渠道发布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5.在产品存续期间,桂林银行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桂林银行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桂林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三)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理财计划认购期延长;理财计划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发生变更;理财计划规模上限发生调整;理财计划销售对象变更等经桂林银行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桂林银行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销售文件约定进行变更后,将及时通过官网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重大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
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桂林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政策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桂林银行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桂林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桂林银行官网、网银、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及时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四)如果桂林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桂林银行将于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五)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陆官网以及其他桂林银行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六)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桂林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桂林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桂林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和资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桂林银行进行披露的。
九、特别提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所能获得最终收益以桂林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本理财产品文件中所称“工作日”是指除证券交易所非工作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指定假期之外的日期。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若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账户出现被法定机构冻结、扣划的情形,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申请将被撤销。
风险揭示书专页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桂林银行郑重提示:客户首次购买桂林银行理财产品前应在桂林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请主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产品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程度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期限预计 371天 。
本理财产品为 固定收益类、私募类封闭式净值型 ,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投资者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收益的损失,投资者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根据桂林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风险等级为 3级(PR3) ,属于 中风险 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桂林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理财本金的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理财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适合 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的个人客户投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在本产品的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或赎回权,这将导致投资人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在本产品的理财期限内使投资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三)信用风险:本产品所投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导致客户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募集至募集期结束,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因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桂林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人提供本理财产品,桂林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人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六)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桂林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桂林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七)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兑付款项的延期支付。
(八)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本金及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收益安全。
(九)信息传递风险:桂林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公示本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人需及时查询了解。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或正确了解本产品的有关情况。
(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产品投资发生亏损,导致无法收回初始投资额。
投资者确认
1.本投资者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桂林银行理财产品“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的所有内容,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2.本投资者认可桂林银行理财产品“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与渠道,同意对于桂林银行通过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本人已获取该信息。
3.本投资者同意桂林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相关要求,向特定机构披露本人投资本期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4.本投资者(仅适用于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为: 。(请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请投资者(仅适用于个人客户)亲笔全文抄录以下内容: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签字(签章): 客户经理签字(签章):
投资人联系电话: 支行(盖章):
日期: 日期:
桂林银行“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协议书(净值型)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客户信息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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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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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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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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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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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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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购买金额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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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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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署本协议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背面的《桂林银行“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协议条款》和相关产品说明书,并充分理解相关的收益和潜在风险,自愿与乙方叙作“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理财产品,并遵守本合同项下规定。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专业术语,均参照国际惯例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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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签章: 乙方(银行)签章: 日期: 日期: |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桂林银行“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协议条款
一、名词解释
本协议项下的“漓江理财桂尊2022-39期”产品:是指乙方接受甲方的理财申请,代理甲方将其人民币理财资金进行投资,乙方在产品实际到期日按产品说明书约定,将兑付款项于兑付到账日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认购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而且乙方将甲方交易资金圈存的日期。成立日:指产品成立开始投资的日期,即乙方将甲方圈存的资金划出的日期。实际到期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的日期,理财产品兑付款项以该日的份额净值计算。兑付到账日:乙方将兑付款项于兑付到账日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日期。
二、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同指定乙方为代理人代其与发行本产品的机构签署投资合同,并将理财资金划付至对方。
三、理财资金扣划及返还
1. 认购日,甲方可从卡内转账购买。
2. 在产品实际到期日,乙方按产品说明书约定自动划入本协议中指定的理财认购卡号中。
3. 认购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期间理财圈存资金计活期储蓄利息。
4. 在本协议未终止前,甲方不得将协议中理财认购卡号销户。
四、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本理财产品协议书与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桂林银行负责解释。
五、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乙方应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人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按通过约定的披露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
乙方可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认购。如理财产品可以认购,其认购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在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不可提前赎回。
七、理财产品的终止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可视为理财产品不成立,圈存资金释放。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账号如遇法院冻结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乙方可单方撤销协议。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理财产品的延期和转换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九、资金清算和分配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理财产品兑付款项。理财产品兑付款项一般以原认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甲方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乙方结汇后支付给甲方;甲方以外汇投资的,乙方将外汇划回投资人原认购账户。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至理财资金兑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
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银行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十一、税收处理
乙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投资人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银行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银行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信息披露
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银行网站和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乙方不再单独为甲方提供有关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和账单。
十三、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给银行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2.理财认购卡挂失补办后,新卡替换原理财认购卡。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4.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5.甲方因投资理财产品与银行及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协议书上所载的商业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6.本协议所涉及的理财产品不可开立存款证明以及不可抵押。
十五、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或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六、乙方对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拥有最终解释的权利
十七、特别声明
本银行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并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项下资金。
十八、投资人确认
1.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2.本投资人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3.本投资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
4.本投资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
5.本投资人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6.本投资人保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且该资金可合法地投资于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投资产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并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