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漓江理财-桂兴兴”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
产品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银行/我行)理财产品!您购买的本款产品是由桂林银行自主设计、投资、运作与销售的理财产品。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金融投资时,警惕任何人与机构假借桂林银行理财产品的名义推介、推销其他类型产品。
客户权益须知专页
一、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根据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二)客户超过半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须在银行各营业网点或者适用的电子渠道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桂林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根据评分将客户分为1-5级,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级不低于产品风险评级时,方可购买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应关系如下表。
产品风险等级 |
产品风险程度 |
产品风险特征描述 |
适合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 |
1级(PR1) |
低 |
理财本金基本没有风险或者遭受损失可能性极低,理财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 |
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2级(PR2) |
中低 |
理财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理财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3级(PR3) |
中 |
理财本金的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且理财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
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4级(PR4) |
中高 |
理财本金和收益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的投资工具。 |
进取型、激进型 |
5级(PR5) |
高 |
理财本金和收益都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的投资工具。 |
激进型 |
(四)风险评估流程
1.客户如实填写《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
2.我行业务主管人员对客户《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进行审核。
二、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
(一)营业网点购买
1.投资者需在我行开立银行卡,将购买理财的资金存入银行卡内。
2.投资者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需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投资者需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产品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4.完成以上工作后,投资者可在银行客户经理帮助下购买理财产品。
(二)电子渠道购买
1.投资者需在我行开立银行卡,将购买理财的资金存入银行卡内。
2.投资者需在我行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业务,或到有智能柜台、移动营销等电子渠道设备的网点。
3.投资者首次购买我行的理财产品前需到网点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投资者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使用智能柜台、移动营销等电子渠道设备,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产品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5.完成以上工作后,投资者方可在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
三、信息披露
(一)信息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桂林银行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桂林银行的官方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手机银行或其他有效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各类公告及重要通知,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桂林银行不提供向投资者寄送理财产品纸质对账单及理财产品账单或发送电子对账单及理财产品账单邮件服务,客户可自行登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业务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三)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桂林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和资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桂林银行进行披露的。
(四)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桂林银行的官方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者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进行产品信息咨询。
(五)投资者可登陆“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根据产品登记编码查询产品信息。
四、投诉及建议
如您对我行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您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
产品说明部分
重要提示
◆本产品有投资风险,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收益的损失,投资者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本漓江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的具体内容,在慎重考虑后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中,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桂林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桂林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桂林银行负责解释。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漓江理财-桂兴兴”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登记编码 |
C1140423000001 可登陆“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根据产品登记编码进行查询。 |
产品币种类型 |
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型 |
公募、固定收益类 |
产品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业绩比较基准 |
产品自认购期起,业绩比较基准为: A份额:中证货币基金指数近14日年化增长率+0.4% B份额:中证货币基金指数近14日年化增长率+0.5% 后续桂林银行有权根据资金运作情况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以桂林银行公告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银行对理财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的承诺,客户实际所得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产品属性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占比80%-100%,分为债券与项目类资产的组合,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配资产配置结构。根据发行前或开放前的市场利率水平、组合目标久期、可投资债券的静态收益率、杠杆操作等因素作为测算依据,扣除费率后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保证,客户实际所得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 |
产品风险等级 |
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为2级(PR2),属于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程度分级为:1级(PR1,低风险)、2级(PR2,中低风险)、3级(PR3,中风险)、4级(PR4,中高风险)、5级(PR5,高风险)。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桂林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客户类型 |
经桂林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桂林银行认可的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客户、对公客户、机构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分级为: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
销售区域 |
全国 |
产品存续期限及产品到期日 |
产品存续期限为30年,桂林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延长产品期限。 产品到期日为2053年7月7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条款。 |
工作日 |
本理财产品文件中所称“工作日”是指除证券交易所非工作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指定假期之外的日期。 |
产品规模 |
不超过500亿元。桂林银行有权根据产品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 |
认购期 |
2023年6月30日09:00——2023年7月5日15:00 详细内容见以下“三、产品运作说明”。 |
成立日 |
2023年7月6日。 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理财收益。如在认购期内提前完成资金募集,我行有可能提前结束认购募集期,具体以我行公告为准。如认购期募集金额未达到计划募集金额下限,我行有可能宣布当期理财募集不成功,并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客户认购账户。 |
投资封闭期 |
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8月6日,投资封闭期内,本理财计划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投资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00:00至23:59。 客户可在开放日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但赎回交易的份额需满足最低持有期及最低持有份额要求,即客户在开放日不得赎回持有期限低于3个自然日的产品份额 |
最低持有期限 |
1.投资封闭期结束后,客户持有的每份产品份额最低持有期限为3个自然日,最低持有期限内客户不得赎回产品份额。 2.客户在募集期购买产品,最低持有期限指产品自成立日(含)至赎回申请日(不含)的期间。客户在存续期购买产品,最低持有期限指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至赎回申请日(不含)的期间。 |
最低持有份额 |
1份。 若投资者对产品持有份额不足1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申购及赎回确认日 |
1.T日15:00之前的申购/赎回申请,确认日为T+1日,赎回资金T+1日到账。 2.T日15:00(含)之后的申购/赎回申请,确认日为T+2日,赎回资金T+2日到账。 3.T日交易申请仅可在T日15:00前撤销。 4.购买确认份额=购买金额÷单位净值。 5.上述T日、T+1日、T+2日指工作日。 |
认购/申购/赎回 规则 |
1.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份; 2.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3.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4. 赎回份额要求: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投资者申请部分赎回的,若其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少于1份,投资者需申请赎回全部理财产品,否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不被受理。 5. 本理财产品采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的方式办理投资者赎回。 详细内容见“三、产品运作说明”。 |
收益计算方式 |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日计算收益。投资者认购/申购自确认日开始计算收益;投资者赎回确认日当日无理财收益。 计算基数为365天。 |
认购起点 |
A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B份额: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0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1元人民币为1份。 详细内容见以下“三、产品运作说明(一)理财产品认购”。 |
申购金额 |
A份额:持有份额不满1万份时,申购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B份额:持有份额不满10万份时,申购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0万元;以1元的整数倍递增。 详细内容见以下“三、产品运作说明(二)理财产品申购”。 |
单一投资者累计购买金额上限 |
2000万元(桂林银行可视产品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
投资者集中度 |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在产品成立日/确认日,若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超过50%,桂林银行有权对超过50%部分予以最终确认失败及退款处理。 |
销售渠道 |
桂林银行柜台、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柜台等)、与桂林银行有合作的代销银行金融机构。 |
产品托管机构及合作机构 |
本产品的托管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产品办理独立托管相关业务。 理财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为本产品办理独立托管相关业务,对托管专户内的资金、资产进行保管,委托资产的划拨、会计核算,委托资产估值、相关费用的核算和划扣,负责理财产品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对账托管等职责。产品管理人为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人权利义务以托管协议为准。 本产品核算合作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产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 |
估值披露 |
本理财产品收益率随投资情况变化。本产品每个工作日核算并披露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披露途径为桂林银行官网及手机银行。 详细内容见以下“五、理财收益计算说明(一)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
费用 |
1.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为0%,如有调整,以桂林银行公告为准。 2.固定管理费率:A份额0.4%,B份额0.3% 3.销售手续费率:0.1% 4.托管费率:0.01% 5.其他(如有):开户费、债券账户维护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估值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投资顾问费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详细内容见“五、理财收益计算说明(二)理财产品费用”。 |
固定管理费减免条款 |
每一投资周期的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该周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减免已计提未收取的固定管理费。 详细内容见“五、理财收益计算说明(二)理财产品费用” |
浮动管理费 |
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情况计算浮动管理费,产品投资周期的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高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部分,管理人提取100%作为浮动管理费。 详细内容见“五、理财收益计算说明(二)理财产品费用” |
提前终止 |
在产品存续期内桂林银行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详细内容见以下“三、产品运作说明(五)理财提前终止”。 |
二、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直接投资、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进行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基金、权益类资产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具体如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次级债、私募债、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各类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资金拆借、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资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比例不低于80%。
2.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多空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二级市场结构化优先级,股票定向增发优先级,以及其他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等。
3.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保护凭证等。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上述各类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过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桂林银行将在1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桂林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桂林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承诺,上述投资将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二)投资限制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桂林银行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除本说明书特别约定外,资产或资产组合拟投资的各类债券需要满足:债项信用评级或者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短期融资券债项信用评级达到A-1或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以上评级不含中债资信评级。
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2.本产品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3.本产品杠杆水平(指产品总资产/产品净资产)不得超过140%;
4.本产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净值的80%;
5.理财产品持有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之和不低于理财资产净值的5%。因市场波动、发行人合并、产品规模变动等非主观因素致使产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投资管理人
本期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桂林银行。桂林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桂林银行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拥有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资格。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理财产品认购
1.认购价格:1元人民币1份;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不超过500亿元,下限1000万元。桂林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行规模并将提前进行公告。
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桂林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认购份额: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A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万份,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1份的整数倍;B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万份,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份额须为1份的整数倍。
4.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5.认购募集期内,投资者可进行首次购买,认购资金于认购当日冻结,并于产品成立日扣划。
6.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元,购买份额=购买金额/1元;
(2)桂林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桂林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桂林银行最终另行确认为准。桂林银行在产品成立日为投资者登记认购份额,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产品成立日前的认购期内允许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已递交的认购申请,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认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认购的份额逐笔撤销。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A份额不得低于1万份,B份额不得低于10万份;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认购款项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桂林银行,且桂林银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产品成立日(不含)止,桂林银行以活期计付利息。
7.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面向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桂林银行个人投资者、对公客户、机构客户。
(二)理财产品申购
1.申购期:产品自投资封闭期后,每自然日开放申购赎回。
2.申购规模: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若本理财计划实时余额达到理财计划规模上限,桂林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计划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同时,投资者在申购时已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与本次申购份额之和不得超过单账户持有上限,否则桂林银行有权拒绝相应申购申请。
3.申购份额: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投资者持有A份额不满1万份时,再次购买的申购申请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万元;持有B份额不满10万份时,再次购买的申购申请金额应大于或等于10万元。
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金额按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折算份额,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直接舍去。
4.申购方式及申购确认日
申购申请时间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T日00:00-23:59 (T日为工作日) |
T日00:00:00-14:59:59间的申购,桂林银行将在T+1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成功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T日15:00:00-23:59:59间的申购,桂林银行将在T+2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并成功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 上述T日、T+1日、T+2日指工作日。 |
T日00:00:00-14:59:59间的申购,确认日为T+1日; T日15:00:00-23:59:59间的申购,确认日为T+2日 |
举例: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3月16日(周一)10:00购买本理财计划10万元,则系统将于下一个工作日2022年3月17日(周二)对该笔交易进行起息确认,3月16日本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为1.012345元,购买确认份额=100000÷1.012345=98780.55份。
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3月16日(周一)17:00购买本理财计划10万元,则系统将于下一个工作日2022年3月18日(周三)对该笔交易进行起息确认,3月17日本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为1.012346元,购买确认份额=100000÷1.012346=98780.46份。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份额和金额,投资须谨慎,下同)
5.非开放时间的申购申请:自产品开放日起非开放时间可提出预约申购申请,等同在下一开放时间内的申购申请。
6.申购撤单:未经确认份额前的申购申请,可全部或者部分撤销,部分撤销只适用于投资者多次申购的情况,投资者必须对应每笔申购的份额逐笔撤销。
7.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桂林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其它可能对本产品业绩或流动性资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4)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理财产品赎回
1. 投资封闭期内,本理财计划不接受份额的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
2. 赎回期:自投资封闭期结束后,投资者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
3. 赎回金额方式及规则: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赎回额需为0.01份或0.01份的整数倍;投资者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直接舍去。
5. 赎回方式及赎回确认日
客户可以在开放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3个自然日的产品份额。
赎回申请时间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T日00:00-23:59 (T日为工作日) |
T日00:00:00-14:59:59间的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者T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T+1日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T日15:00:00-23:59:59间的赎回,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者T日持有的理财计划余额对应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将于T+2日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上述T日、T+1日、T+2日指工作日。 |
T日00:00:00-14:59:59间的赎回,确认日为T+1日; T日15:00:00-23:59:59间的赎回,确认日为T+2日 |
举例: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3月16日(周一)10:00赎回本理财计划10万份,则系统将于2022年3月17日(周二)对该笔交易进行确认,3月16日本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为1.012345元,赎回入账金额=100000×1.012345=101234.50元。
假设开放期内,客户于2022年3月16日(周一)17:00赎回本理财计划10万份,则系统将于2022年3月18日(周三)对该笔交易进行确认,3月17日本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为1.012346元,赎回入账金额=100000×1.012346=101234.60元。
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赎回费率为0%,如有调整,以桂林银行公告为准。
7.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赎回时,桂林银行有权拒绝或者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8. 若任一赎回日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份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赎回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计划上一交易日产品总份额的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理财到期
1.本理财产品期限30年,到期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到期兑付:如果本理财产品到期,桂林银行以投资者到期日当日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及到到期日当日单位净值计算的金额,于到期日(逢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到期分配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直接舍去。
到期分配金额=到期日客户持有产品份额×到期日当日单位净值。
3.理财产品到期时,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桂林银行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桂林银行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五)理财提前终止
在投资期限内,桂林银行和客户均无提前终止权。但出现下列例外情形之一时,桂林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产品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20个工作日总份额低于2000万份时,桂林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波动超过30%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桂林银行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且在资产可全部及时变现的情况下,桂林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投资者应得资金计算公式见“(六)理财到期”部分。
如桂林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通过桂林银行网站(www.guilinbank.com.cn)或各营业网点发布提前终止信息。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按实际到期日产品最终单位净值兑付该理财产品。
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债券违约以及出现其他导致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相关情形,导致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桂林银行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金额,此种情况下,桂林银行将在资产变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应得资金。
四、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于每日进行估值。T日对T-1日持有的资产进行估值,T日、T-1日均为证券交易所工作日。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八位,小数点八位后舍位。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
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净值/本理财产品份额。
(四)估值目的
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理财产品的认购和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五)估值方法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估值,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债券及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未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产品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产品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7)资产管理产品、券商收益凭证、产业基金、委托债权、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资产,按照发行方定期披露的估值价格或预期收益率估值,如发行方未披露估值价格和预期收益率,按照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货币市场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及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基金以成本列示,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存在公允价值的,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5.对于含回售权的债券,如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以回售日作为摊销时间基准,摊余至成本时不再继续摊销。
6.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7.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六)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
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七)估值差错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百分比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产品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估值服务机构
本产品主要投资合作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产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
五、理财收益计算说明
本理财产品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收益率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桂林银行实际投资运作的情况计算。桂林银行不保障理财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有可能会因为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一)理财产品单位净值
本产品每个工作日核算并披露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8位,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产品单位净值,客户按该单位净值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时的分配。
(二)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指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开户费、债券账户维护结算费、投后管理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估值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或从固定管理费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1.固定管理费
(1)费率与支付
桂林银行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费率为0.05%-0.5%/年。每日计提(含节假日)。
A份额:每日管理费=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0.4%÷当年天数
B份额:每日管理费=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0.3%÷当年天数
从第一个投资周期结束起,每自然季度的末月第一个确认日为收取日。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3位四舍五入。管理人有权在收取日后收取理财产品已计提未收取固定管理费的90%,剩余固定管理费依然记为已计提未收取固定管理费。当已计提未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已计提未收取的浮动管理费之和达到产品总规模的3%时,超过3%部分可全额收取。
2.浮动管理费
(1)浮动管理费的计算
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公布。
本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的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扣除分红及浮动管理费前)超过本周期对应业绩比较基准的,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为超额收益。管理人提取超额收益的100%作为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3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计算计提浮动管理费。
(2)浮动管理费的收取
每自然季度第一个确认日为收取日,管理人有权在收取日后收取理财产品已计提未收取的浮动管理费的90%,剩余浮动管理费依然记为已计提未收取的浮动管理费。当已计提未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已计提未收取的浮动管理费之和达到产品总规模的3%时,超过3%部分可全额支付。
(3)管理费减免
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以桂林银行公告为准。
本产品的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减免已计提未收取的管理费,直到产品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减免管理费以已计提未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为限,已收取的管理费不再减免。
3.销售服务费:
桂林银行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含节假日),从第一个投资周期结束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第一个确认日为收取日。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3位四舍五入。
每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0.10%÷当年天数
4.托管费:
托管银行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每日计提(含节假日),从第一个投资周期结束起,每自然季度末月第一个确认日为收取日。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第3位四舍五入。
每日托管费=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0.01%÷当年天数
5.估值服务费
估值服务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收取估值服务费,估值服务费收取方式以管理人与估值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由本理财产品支付。
6.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
7.其他:
开户费、债券账户维护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投资顾问费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桂林银行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披露。投资者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前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投资者不同意上述调整方案的,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于赎回期内赎回所持理财产品份额,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该变更方案。
(三)客户收益
本产品投资运作情况均体现为净值的变化,投资者以份额赎回。
本理财产品实际理财产品收益受到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为零或负,理财产品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到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投资者收益计算公式
客户收益=M×(Pi-P0)+A(如有)
M:客户赎回份额
Pi:客户投资周期到期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P0:客户申购确认日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A:客户持有理财份额期间分红
下列收益情况与举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向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并不代表以下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或桂林银行认为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桂林银行的实际支付为准。
下列收益情况与举例中所涉及管理费减免,仅以第一期为例,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最大管理费减免浮度将以实际产品中已计提未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与已计提未收取的浮动管理费之和为限。
情景1:投资盈利,到期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达到业绩比较基准。若产生超额收益,管理人将提取超额收益的100%作为浮动管理费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客户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份,投资本金为100,000.00 元,持有10天后赎回,业绩比较基准为3.0%,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客户持有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产品投资周期到期时,扣除浮动管理费前的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90000元/份,
此时,(1.00090000/1.00-1)/ 10×365=3.28% > 3.0%,
即投资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收益收取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为:100,000.00×[1.00090000-1.00×(1+3.0%×10/365)] ×100%=7.81(元)
扣除浮动管理费后,客户本投资周期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0090000-1.00)-7.81=82.19(元),客户赎回该产品时,获得的实际收益率水平为82.19/100,000.00/ 10×365=3.0%
情景2:投资盈利,到期年化累计净值增长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触发固定管理费部分减免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客户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份,投资本金为100,000.00 元,持有10天后赎回,业绩比较基准为3.0%,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客户持有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产品投资周期到期时,扣除浮动管理费前的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70000元/份,
此时,( 1.00070000/1.00-1)/ 10×365= 2.55% < 3.0%,
即投资收益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且产品触发固定管理费减免,管理费减免为:100,000.00×[1.00×(1+3.0%×10/365)-1.00070000] = 12.19(元)
触发固定管理费减免后,客户最终收益为:
100,000.00×(1.00070000-1.00) +12.19=82.19(元),客户赎回该产品时,获得的实际收益率水平为82.19/100,000.00/ 10×365=3.0%
情景3:投资亏损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假设客户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份,投资本金为100,000.00 元,持有10天后赎回,业绩比较基准为3.0%,固定管理费为0.7%,则客户持有份额为:
客户持有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产品投资周期到期时,扣除超额管理费前的产品单位净值为0.99800000元/份,
此时,(0.99800000/1.00-1)/ 10×365 = -7.30% < 4.0%,
即投资收益出现亏损,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触发固定管理费减免,管理费减免以0.7%为上限,减免为:100,000.00×0.7%×10/365 = 19.18(元)
客户赎回的,赎回金额=100,000.00×0.99800000 + 19.18= 99,819.18(元)
该情况下,本产品投资发生亏损,导致无法收回初始投资本金。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四)税收
1. 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产品合同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投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六、信息披露
1.理财产品成立事项公告
产品正常成立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投资管理人将在桂林银行官网发布产品成立发行公告。若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认购期结束后一周内通过官网进行公告。
2、理财产品运行期间的定期信息披露
(1)净值公告。本产品每个工作日测核算并披露前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
(2)提前终止公告。如果桂林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桂林银行将于实际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理财产品到期公告。桂林银行将在理财产品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定期报告。桂林银行将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产品工作日内、每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产品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产品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逢半年,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并通过规定的渠道发布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5)在产品存续期间,桂林银行可以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桂林银行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
(6) 在产品的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投资者自行可登录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业务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3.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临时信息披露
(1)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理财产品认购期延长;理财产品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发生变更;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发生调整;理财产品销售对象变更等经桂林银行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事项时,桂林银行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销售文件约定进行变更后,将及时通过官网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重大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
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桂林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政策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桂林银行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桂林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桂林银行官网、网银、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及时向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4.如果桂林银行决定延长理财期限,桂林银行将于原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5. 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登陆官网以及其他桂林银行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6.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桂林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桂林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网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特别说明
(一)对于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投资者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桂林银行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和资料,但以下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投资者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桂林银行进行披露的。
(二)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桂林银行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投资者及持有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传输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机构。
(三)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四)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桂林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五)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桂林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桂林银行各营业网点。
(六)如客户所持本理财产品被有权机关强制冻结,桂林银行将根据有权机关通知要求冻结该客户的理财产品份额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支付收益。如客户所持本理财产品被有权机关扣划,桂林银行按照有权机关通知要求对该客户的理财产品进行强制赎回操作,本金及实际收益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划到客户理财账户并扣划至有权机关指定账户,对此桂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投资者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产品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并按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八)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产品管理人/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八、特别提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所能获得最终收益以桂林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本理财产品采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的方式办理投资者赎回。
风险揭示书专页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桂林银行郑重提示:客户首次购买桂林银行理财产品前应在桂林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请主动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明白本产品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程度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固定收益类、开放式净值型。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及收益,投资者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收益的损失,投资者需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根据桂林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本产品风险等级为 2级(PR2) ,属于 中低风险 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桂林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理财本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低,理财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适合 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的个人客户、对公客户及机构客户投资。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市场存在波动性,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将承担一定投资资产市值下跌的市场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客户认/申购资金在确认后至赎回日间不能赎回。
(三)信用风险:本产品所投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的信用违约,导致客户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监管政策、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设立、投资及管理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发生损失。
(五)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开始募集至募集期结束,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最小成立规模(如有约定),或因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桂林银行谨慎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有关规定向投资人提供本理财产品,桂林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投资人将承担投资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风险。
(六)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产品正常运作时、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等不能成立或者提前终止、或者司法机关要求、或发生其他桂林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桂林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七)延期支付风险: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导致理财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兑付款项的延期支付。
(八)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本金及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收益安全。
(九)信息传递风险:桂林银行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人公示本产品的各类信息和重大事件,投资人需及时查询了解。若因通讯故障、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将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及时或正确了解本产品的有关情况。
(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产品投资发生亏损,导致无法收回初始投资额。
投资者确认
1.本投资者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桂林银行理财产品“漓江理财-桂兴兴”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的所有内容,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2.本投资者认可桂林银行理财产品“漓江理财-桂兴兴”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与渠道,同意对于桂林银行通过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本人已获取该信息。
3.本投资者同意桂林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相关要求,向特定机构披露本人投资本期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
4.本投资者认可本理财产品采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方式办理投资者赎回,并已了解赎回的规则。
5.本投资者(包括个人客户、对公客户、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为: 。(请个人客户亲自填写)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请投资者(仅适用于个人客户)亲笔全文抄录以下内容: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签字(签章): 客户经理签字(签章):
投资人联系电话: 支行(盖章):
日期: 日期:
桂林银行“漓江理财-桂兴兴”协议书(净值型)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客户信息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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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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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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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交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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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漓江理财-桂兴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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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购买金额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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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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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署本协议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背面的《桂林银行“漓江理财-桂兴兴”协议条款》和相关产品说明书,并充分理解相关的收益和潜在风险,自愿与乙方叙作“漓江理财-桂兴兴”理财产品,并遵守本合同项下规定。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专业术语,均参照国际惯例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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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客户)签章: 乙方(银行)签章: 日期: 日期: |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桂林银行“漓江理财-桂兴兴”协议条款
一、名词解释
本协议项下的“漓江理财-桂兴兴”产品:是指乙方接受甲方的理财申请,代理甲方将其人民币理财资金进行投资,乙方在产品实际到期日按产品说明书约定,将兑付款项于兑付到账日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认购日:指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而且乙方将甲方交易资金圈存的日期。成立日:指产品成立开始投资的日期,即乙方将甲方圈存的资金划出的日期。实际到期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的日期,理财产品兑付款项以该日的份额净值计算。兑付到账日:乙方将兑付款项于兑付到账日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日期。
二、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同指定乙方为代理人代其与发行本产品的机构签署投资合同,并将理财资金划付至对方。
三、理财资金扣划及返还
1. 认购日,甲方可从卡内转账购买。
2. 在产品实际到期日,乙方按产品说明书约定自动划入本协议中指定的理财认购卡号中。
3. 认购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期间理财圈存资金计活期储蓄利息。
4. 在本协议未终止前,甲方不得将协议中理财认购卡号销户。
四、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本理财产品协议书与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桂林银行负责解释。
五、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乙方应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人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按通过约定的披露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
乙方可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认购。如理财产品可以认购,其认购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在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不可提前赎回。
七、理财产品的终止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可视为理财产品不成立,圈存资金释放。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在募集期内,甲方认购账号如遇法院冻结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乙方可单方撤销协议。
9.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乙方可以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
八、理财产品的延期和转换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银行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九、资金清算和分配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理财产品兑付款项。理财产品兑付款项一般以原认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时,甲方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乙方结汇后支付给甲方;甲方以外汇投资的,乙方将外汇划回投资人原认购账户。理财产品实际到期日至理财资金兑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清算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
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银行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
十一、税收处理
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银行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信息披露
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银行网站和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乙方不再单独为甲方提供有关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和账单。
十三、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情形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给银行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其他约定
1.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2.理财认购卡挂失补办后,新卡替换原理财认购卡。
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4.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5.甲方因投资理财产品与银行及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协议书上所载的商业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6.本协议所涉及的理财产品不可开立存款证明以及不可抵押。
十五、协议的生效
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或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六、特别声明
乙方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并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理财项下资金。
十七、甲方作为投资人确认以下内容:
1.乙方已提请本投资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本投资人的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2.本投资人认可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投资人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3.本投资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
4.本投资人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
5.本投资人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6.本投资人保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且该资金可合法地投资于包括理财产品在内的各类投资产品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情形,并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