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具有贷记和电子现金功能的银联标准贷记IC卡。
第三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信用卡的分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信用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加芯片复合卡或单芯片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仅指单位承债,下同),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信用卡将使用中国银联的标识。
第五条芯片中储存有贷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磁条卡仅存储有贷记账户,在境内外中国银联网络内使用。信用卡采用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电子现金具有小额快捷支付、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
第七条凭信用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八条信用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九条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国公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不满18周岁的,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十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均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且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领单位依法承担单位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一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机构向国家有权机关、具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关联方或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四条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一律选择凭“密码+签名”消费,领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信用卡设有效期,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和收取年费,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带有银联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凭卡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八条持卡人可透支贷记账户圈存资金至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小额支付消费,圈存属于消费行为,享受免息期,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元;电子现金可进行小额快捷支付,贷记账户余额小于等于零时,可将电子现金圈提至贷记账户;电子现金不计息、不挂失,不能转账和取现。
第十九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用贷记账户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卡人凭卡进行电子现金消费,无需输入密码、签名。
第二十条为方便持卡人的小额用卡交易,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贷记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桂林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自助设备时,应分别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限额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通过电话银行、营业网点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五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或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挂失。挂失和密码重置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生效;但持卡人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以及挂失生效后发生的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承担全部责任。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累计未还费用及利息、当期累计未还取现本金、当期累计未还消费本金、分期付款本息应还金额等。
第五章计息办法
第二十九条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贷记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条对于持卡人消费交易,发卡机构根据不同产品给予持卡人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持卡人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支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四条主卡持卡人或申领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后,及时在向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销户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持卡人办理销户结清手续。持卡人销户结清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单位卡销户时如有溢缴款,单位卡人民币账户内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或现钞。办理销户结清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或申领单位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三十五条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为持卡人)在本章程项下的信用卡业务提供以一定金额的存款作为质押担保的,未经发卡机构同意,上述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信用卡销户结清前,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兑付担保的质押存款,用以清偿其欠款。
第三十六条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国家有权机关、具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关联方或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等;无论核发与否,申请资料均由发卡机构保留,不退还申请人。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的抵质押物、关联账户内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三)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及《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
(四)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调减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七)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将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九)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八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和24小时卡挂失的服务电话,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的要求应当在30天以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持卡人寄发对账单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寄发电子账单,并列明持卡人账户的账单日期、到期还款日、本期余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可用余额、分期可用余额、上期账面余额、支出总计、存入总计、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说明。但若上一交易周期内持卡人账户没有任何交易发生,并且月结时该账户余额为零,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则发卡机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该账户当月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与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五)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六)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四十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相关合约的规定。并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使用密码。凡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短信服务、网上银行及客服热线等方式获知账单信息。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桂林银行制定和解释,桂林银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桂林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桂林银行信用卡的,可办理信用卡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信用卡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