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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信用卡章程
信用卡部 2023年05月10日 浏览量:84115

桂林银行信用卡章程

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桂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人本人。

(二)信用额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三)透支:持卡人使用发卡机构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预借现金等。

(四)交易日: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五)银行记账日: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六)账单日: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七)到期还款日: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八)还款日: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九)全部应还款额: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十)最低还款额: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本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分期本金入账部分,以及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十一)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十二)违约金: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费用。

(十三)溢缴款:持卡人还清信用卡账户总欠款后多缴的资金或存放在信用卡账户的资金。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实体信用卡芯片中储存有贷记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信用卡采用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快捷支付、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第六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汇总信用额度、现金提取信用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信用额度上限控制。

第七条 凭信用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ATM机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

第八条 信用卡实行实名制,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密码账户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国公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资料,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或通过电子渠道勾选、提交申请即表示遵守申请表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与《桂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若决定发卡,则确定信用卡种类及授予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若不予发卡,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实体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申请人使用电子信用卡时,须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勿通过抄录、截屏、拍照等方式留存账户信息、鉴别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交易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交易,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可用于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语音确认身份)、交易密码(可用于预借现金消费)。对于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账户。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信用卡仅限用于消费领域(含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商务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理财、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保留核定或随时调整持卡人固定信用额度或给予持卡人额外临时信用额度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决定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 信用卡有效期内,持卡人申请注销信用卡,须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偿还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发卡机构有权在具备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洗钱、出卖银行卡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章程、领用合约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注销上述持卡人信用卡,被注销信用卡的持卡人须按照发卡机构要求立即返还已注销的卡片并清偿被注销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八条 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除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外,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发卡机构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发卡机构存在过错外,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发卡机构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持卡人的小额用卡交易,发卡机构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贷记卡持卡人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账户信息。若发生本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热线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向发卡机构申请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挂失生效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需要为持卡人补发新卡。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的取现及转出按发卡机构账户取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或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非现金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发卡机构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发卡机构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如有调整,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下限为万分之五的0.7倍(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下限为18.25%0.7倍即12.775%,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最低人民币5元。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段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以及因之产生的取现手续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和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核定的额度内用卡,一旦超出发卡机构核定的额度用卡时,如满足相关监管要求时,按上述第二十五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核准发给申请人信用卡后,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标准向持卡人收取年费。信用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到期年月发卡机构按照指定渠道发出电子信用卡到期年月为准,过期即失效,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意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持卡人支取现金等需支付一定费用,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领用合约的约定执行,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的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评估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及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发卡机构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并根据持卡人申请信息中的住宅地址作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等。

(三)对于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收回卡片、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信用卡使用权限。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身份证件过期90天(含)以上且未更新、申请资料虚假、资信状况恶化、套现、洗钱、信用卡透支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生产经营、欺诈、非法融资、非真实交易、出卖、出租、出借等非正常用卡行为的风险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信用额度、中止或终止持卡人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等措施。发卡机构保留追回全部欠款(包括应催收或追索产生的费用)的权利。在进行催收或追索债务等工作时,持卡人授权发卡机构将有关数据提供给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权益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权益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权益、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通过发卡机构官方网站(https://www.guilinbank.com.cn/)或短信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八)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见发卡机构官网(https://www.guilinbank.com.cn/)公示的收费标准。

(九)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材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和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将通过短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官方微信等渠道为持卡人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保证向发卡机构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发卡机构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但若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则发卡机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该账户当月对账单。持卡人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持卡人对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查询和要求更正。

(三)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咨询、账户查询、销户、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的要求给予答复。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国家强制机关进行司法执行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征信机构履行会员义务)、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五)对持卡人的还款处理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一经发现持卡人的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相关机构。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获取账单周期内电子对账单。

(四)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五)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六)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承担其信用卡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

(二)申请时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三)如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单位变更等,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将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四)应对自己的信用卡账户信息、交易密码(即预借现金密码和消费密码)和查询密码等承担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若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发卡机构存在过错外,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应按规定按时偿还费用、利息、取现款、消费款等;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六)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发卡机构手机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查询,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就对账单交易提出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七)发卡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机构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八)遵守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发卡机构官网、报刊发布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