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4年第一版)
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桂林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自愿向桂林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申领使用桂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本人在申请表上的签名或通过电子渠道勾选、提交申请视为本人已知悉理解章程和合约的内容,同意接受其约束,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信信息授权
第一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本合约下的业务申请阶段及该笔业务存续期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采集、查询、报送、使用、留存与乙方涉及授信业务、相关交易、担保、担保财产等有关基本信息、信贷交易和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用于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并保留本合约、业务申请资料及乙方信用报告等相关资料。
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合约、业务申请资料及乙方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乙方。
乙方授权甲方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双方所签订合约的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和信用情况(包含乙方因未及时履行合约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甲方在报送乙方不良信息前,将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取该方式可能产生的后果为: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甲方将采取现场、电话、信函、诉讼等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并将不良信息报送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个人信息授权及保密
第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验证身份时,依据乙方提供的基本信息,采集、传递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有效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甲方依法对上述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一)为催收欠款、转让债权等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如乙方未按约定还款,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的,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通过乙方身份信息向通信运营商查询乙方名下有效的联系信息。
采取该方式可能产生的后果为:乙方未按约定还款,甲方将采取现场、电话、信函、诉讼、面访等合法方式进行催收。
(二)为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甲方需根据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外汇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要求,向其传输、提供必要的乙方个人信息。
采取该方式可能产生的后果为:根据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账户实名制管理、监管标准化数据报送、金融基础数据报送等监管要求,向国内监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息(如基本信息、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
(三)为开展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账务处理、争议处理等信用卡业务,使用或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或向业务服务商、技术服务商、银行卡组织、清算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披露乙方个人信息。
采取该方式可能产生的后果为: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非真实交易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情形,甲方将采取电话、信函等合法方式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乙方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出于为乙方提供服务的目的,在授权、结算等交易过程中传输其个人信息(如基本信息、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
(四)为制作、寄发信用卡及函件,使用或披露乙方的个人信息或向制作卡函的服务商披露乙方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账户信息,向物流服务商披露乙方联系方式信息。
采取该方式可能产生的后果为:实体信用卡制卡寄送、卡函制作寄送以及实物礼品配送业务中,委托相关服务商处理乙方个人信息(如基本信息、卡号、有效期、配送地址、手机号码等)。
第四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其相关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出于业务办理、诉讼及纠纷处理、法律及监管(包括反洗钱)的需求将其个人信息进行储存。甲方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合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时限来确定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并在此期限内保留该等个人信息。
第五条 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身份证件类型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在为乙方办理业务过程中通过合法渠道了解到乙方信息发生变化的,甲方有权收集、更新、存储、使用乙方新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民族、手机信息、联系地址等),用于开展贷后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等。因乙方不及时通知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
三、申领及使用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所申请之信用卡(含中途或到期补换新卡)的既定发卡服务模式为其发放实体信用卡和/或电子信用卡。
第七条 甲方有权评估并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风险信息等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甲方将账户信用额度的信息通过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按照指定的电子渠道发出电子信用卡账户信息或按照乙方预留的通信地址寄出实体信用卡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电子信用卡信息可在甲方指定的电子渠道通过个人信息核验后进行查看。
第九条 电子信用卡与实体信用卡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且电子信用卡与其对应的实体信用卡(如有)共享乙方同一信用卡额度。电子信用卡或实体信用卡通过甲方指定的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后方可启用。电子信用卡或实体信用卡可支持电子支付(即网络支付),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乙方通过额外的身份验证方可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的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实体信用卡或电子信用卡的有效期、安全校验码(CVV2)等卡片信息以乙方最新激活的卡片所示信息为准。
第十条 乙方开通或使用电子信用卡服务的,须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勿通过抄录、截屏、拍照等方式留存账户信息、鉴别信息;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乙方应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信用卡,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信用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卡密码包含但不限于消费、取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支付、ATM交易等交易密码及短信、邮件等动态验证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除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所为。
第十四条 以乙方签名、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及安全校验码(CVV2)等卡片信息、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核验通过后而办理的各项交易视为乙方本人交易行为,因该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所有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非接触式卡片交易、网上交易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乙方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除法律明确规定或甲方存在过错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十六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后,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卡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
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有权宣布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于卡片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同意,其使用的信用卡到期续卡或换卡时,甲方按照约定、公示或通知内容为其更新新卡片的卡种、介质和有效期,新卡激活即视为其同意该更换并接受更换后的信用卡。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十八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甲方为乙方到期续卡、挂失补卡或损坏换卡后,为保障乙方用卡服务,根据乙方的情况,甲方可能为乙方自动延续部分乙方已开通的网络支付业务(如快捷支付等)。如甲方为乙方自动延续相关网络支付业务,则乙方无需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重新绑定新卡片即可继续使用该等网络支付业务;且乙方授权并同意,在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支持的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到期续卡、挂失补卡或损坏换卡后的新卡片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乙方也可自行将该等信息同步至该等网络支付业务合作方)。
第十九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构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为方便乙方的小额用卡交易,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贷记卡乙方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零,乙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甲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乙方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第二十六条 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二十七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及甲方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四、利息和收费
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约定,承诺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清偿责任。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官方网站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甲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还款溢缴款部分)不计付利息。
(二)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信用卡通过国际卡组织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美元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国际卡组织的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乙方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国际卡组织的清算网络。
(三)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透支利率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官方网站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四)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支付比例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5元。
信用卡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年费的100%+交易服务费的100%+其他服务费的100%+当期分期本金入账部分的100%+利息的100%+消费本金的5%+取现本金的100%。
(五)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乙方一经设置信用卡交易密码或开通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甲方核给的对应期间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桂林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乙方可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还贷、投资、证券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五、对账及还款
第二十九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按照约定提供电子形式对账服务和还款通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但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默认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电子账单。乙方知悉,如未填写电子邮箱地址或填写的邮箱地址有误,则无法通过电子邮箱接收对账服务。乙方认可并同意,将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电子对账服务或无法使用某一渠道查询账单而认为没有获得对账服务,也不会因为未收到某一渠道的还款通知而认为没有获得还款通知服务。乙方知晓并理解使用电子对账服务的相关风险,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信用卡、邮箱地址、手机号码、电子渠道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相关登录验证信息等,自行查收、获取电子对账服务,核对各期账单内容。如因电子邮箱容量限制、互联网故障、乙方取消关注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解除信用卡绑定、卸载甲方手机银行客户端等非甲方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或正常接收电子对账服务的,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乙方自账单日起7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通过手机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等渠道主动查询,乙方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提出异议,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甲方有权按当期账单金额进行后续处置。
第三十条 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三十一条 乙方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的,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做自动转账还款处理,乙方应确保所指定的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存款,否则,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若扣款不成功的,乙方仍应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一)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美团联名信用卡按费用、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其余信用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二)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美团联名信用卡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透支利息、费用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其余信用卡按预借现金本金、分期付款本金、消费本金、费用、透支利息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授权甲方无需通知即可扣划乙方在甲方任一机构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抵消经关联账户扣缴、催收后仍未偿还的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抵消欠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所产生的全部孳息。乙方被扣收账户中的币种与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如乙方连续两个账单周期不能缴足最低还款额或与甲方失去联系,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该卡,如果乙方在此之前有分期付款交易的,甲方则将乙方账户下的分期交易所有剩余金额以及相关的一切费用,一次性记入账户一并作为乙方欠款;甲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六、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
第三十五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要求对异议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相关交易凭证,若该交易确属乙方所为,乙方应支付调单费。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三十八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七、其他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或通过电子渠道勾选并提交时生效。若通过电子渠道勾选确认本合约的,乙方同意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订本合约,乙方认可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的合同形式与传统纸质合同形式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四十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等方式查询甲方信用卡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乙方可查询其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相关合同(协议)并就本合约及甲方提供的各类格式条款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甲方24小时客服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咨询。
第四十一条 乙方对授权甲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依法享有知情、要求删除、撤回同意等权利,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或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的方式行使前述权利,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乙方知悉并同意:要求删除或撤回同意的个人信息属于甲方提供某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该产品和服务;甲方依法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即可处理的乙方个人信息,乙方无法撤回同意。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有关营销推广、体验调研的授权或取消授权的操作。
第四十三条 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进行联系,或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乙方的有效联络信息,请其向乙方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或向代偿意愿人提供还款所需信息。乙方需告知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近亲属、紧急联系人和其他关联第三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乙方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乙方本人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包含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合约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原告选择下述其中一个地址中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甲方或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乙方所在地;甲方委托催收机构住所地。双方同意根据管辖法院情况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乙方同意欠款金额未超过起诉时甲方所在地省级行政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二倍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并确认在甲方认可的渠道申请信用卡时填写的乙方地址作为相关文件、通知及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乙方必须在变更后5日内通知甲方,否则按上述地址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含催收、诉讼等),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为准。
(一)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四)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送至乙方提供的留存的联系方式(电话、短信、传真、邮箱、网页、微信等)即视为送达,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本条约定的通知与送达程序亦可适用于双方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调解、司法机关第一审、第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如需),亦视为送达。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四十八条 甲方官方网站所公布的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
本合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甲方将提前公告或通知,调整后的合约、收费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进行公告后施行。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否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内容,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桂林银行信用卡投诉途径信息:
一、电子意见簿:微信搜索小程序—桂银意见簿—我要留言—表扬/投诉/建议;
二、信用卡协商还款:0771-4960990;
三、投诉/举报电话:96299(广西)/400-86-96299(全国);
四、电子邮箱:xykb@guilinbank.com.cn;
五、信访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金融大厦法律合规部,邮编:54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