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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客户(以下简称“甲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双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第三条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账户资金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二)暂停非柜面业务指暂停该账户主动发起的非柜面业务。非柜面业务是指由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包括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ATM机等渠道。

(三)中止服务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四)非柜面支付是指个人银行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POS机具、第三方支付等非柜面渠道办理的资金支付。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填写开户申请书。甲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乙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明文件。如有个人资料变更,甲方应通过乙方提供的个人资料修改渠道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对甲方的通知,以通知时甲方留存在乙方的联系电话为准,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通知。甲方在乙方预留的有效身份证件过期超过90天仍未更新的,乙方有权对其名下账户中止服务。由于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开立借记卡、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不允许甲方预留 6 位相同数字、6 位连续数字等简单密码。批量或代理开立的,甲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当面确认借记卡完整无缺,及时到银行更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如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的,将影响账户正常使用。乙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并定期修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除法律明确规定或乙方存在过错外,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乙方根据签章为甲方办理义务。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五)按规定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上述情形或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5 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经乙方认定甲方账户发生可疑交易且甲方无法提供合理证明的,乙方有权对可疑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甲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将对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六)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有关要求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七)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甲方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如果甲方从交易发生日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乙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八)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在乙方最多可开立四张借记卡;借记卡销卡视为个人结算账户撤销;

(二)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Ⅰ类户为全功能账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邦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 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三)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撤销。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撤销。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向甲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二)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定期与甲方核对账务,并为甲方提供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三)依法为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资金的安全;

(四)甲方因特殊业务需求,无法通过乙方网点及线上业务渠道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申请,经乙方同意后,乙方可在业务合规范围内提供上门服务;

(五)甲方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时,应当由甲方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指定代理人代办。乙方确认代理关系后,可在相关制度与业务合规范围内办理该代理业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未正确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二)本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正当、合法理由或向对方做出说明,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七条  久悬户的约定

结算账户金额小于十元且两年未使用的,自动结转为久悬户,久悬户启用应重新提交申请;结算账户金额为零且两年未使用的,则自动销户,销户将不通知账户所有人。有关联贷款户、银行端第三方签约、卡下开立有效储蓄账户和社保卡、居民健康卡等社会保障性质卡除外。

第八条  冒名开立账户的撤销

甲方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乙方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各营业机构予以办理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九条  客户分类分级的管理

(一)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留存个人信息的完善程度、账户使用情况等设置相应的客户风险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非柜面限额。完成等级设置后,甲方所有结算账户共用一个非柜面支付额度,所有非柜面渠道的支付业务均严格按照对应的限额进行控制。

(二)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内,甲方同意乙方持续识别甲方个人金融资产和账户风险情况的变化,评估账户使用的合理性,并动态调整甲方的账户功能和非柜面支付交易限额,以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  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内容,确认无误并同意遵守。

                                                                                                                     客户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