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个人业务 章程协议


桂林银行漓江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漓江借记卡是桂林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  漓江借记卡是桂林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发行的银行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中国和外国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均可申领漓江借记卡。

第三条  申领漓江借记卡需同意遵守《桂林银行漓江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个人客户如实填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签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经发卡机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对公客户如实填写《桂林银行签约业务综合申请表(企业客户)》,提供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发卡机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四条 漓江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五条 漓江借记卡为人民币借记卡,申领漓江借记卡须开立个人或单位结算户账户,起存金额不限,可随时存、取,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  漓江借记卡个人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的转账存入。单位账户的资金受主账户支付结算规定限制,每张单位结算卡必须且只能设置一个主账户,同一个账号作为主账户后,不得再作为其他结算卡的主账户。

第七条  漓江借记卡由申领人在柜台前直接输入密码办理,即时开通,立即使用。持卡人在领取新卡时,须在卡片背面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在使用漓江借记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因客户原因导致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我行存在过错外,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发卡行提出,发卡机构将于30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自交易日起三个月以内(按日历日期计算)未就对账信息向开户行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九条  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漓江借记卡及密码,因卡凭证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遗失漓江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手续完成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遗忘或遗失密码,应凭漓江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更换密码申请,发卡机构核实身份后,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条  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做书面更改,因延迟更改联系方式造成发卡机构无法通知持卡人,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交易设备时,须遵守发卡机构、收单机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桂林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借记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桂林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桂林银行网点或桂林银行客服电话、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漓江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桂林银行或他行自动取款机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规定日期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到自动取款机所在网点领卡,过期未领取吞没卡的,银行剪角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如持卡人与特约单位和中国银联的其他会员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漓江借记卡而发生的一切交易款项和费用。

第十六条  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漓江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

第十七条 如遇漓江借记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该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当客户持有凭证为卡配存折时,应以漓江借记卡余额为准。

第十九条 漓江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进行修改后,按照有关规定,将修改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借记卡持卡人销户可到桂林银行各分支行办理,并结清各账户资金。持卡人终止使用漓江借记卡,需将漓江借记卡交回桂林银行。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二条 利用变造、涂改、作废、虚假挂失的漓江借记卡,进行冒领、冒用等诈骗行为,桂林银行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漓江借记卡的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持卡人,发卡行有权取消其持卡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桂林银行制定和解释,桂林银行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修订,桂林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施行前终止使用本借记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