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银行单位存款通兑协议
甲方:
乙方:桂林银行 营业部(支行)
甲乙双方就开通单位存款通兑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开立的 存款账户,账号 向
乙方申请办理通兑业务。要求在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 1、现金支取 2、同城转账业务 3、汇兑业务。
二、乙方开通通兑业务在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和现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甲方提供通兑业务并保持甲方的账户性质不变。
三、甲方选择办理通兑业务网点为桂林银行所属的:
1.全部网点 □ 。
2.部份网点 □ ,具体为: 。
甲方只限在上述网点办理通兑业务。
(注:贷款户所对应的结算账户只能选择部分网点通况,且最多只选两个通兑网点)
四、甲方预留我行的印鉴须达到入库管理质量且已入库管理,另外,办理支付业务的凭证上加盖的印鉴也必须达到我行的要求,否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需更换印鉴时,须回开户网点办理。
六、甲方账户的印鉴挂失、购买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回开户网点办理。
七、甲方通兑账户发生的现金、转账支票如需作废、挂失止付等须到开户网点办理。
八、甲方通兑账户的存款,按结息日由开户网点结付利息。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延期。
十、协议期满或其他原因,甲方需要终止协议的,甲方须提前三日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