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司业务 章程协议


桂林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协议

 

协定存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桂林很行(以下茼称“乙方”)就开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双方依照《桂林银行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协定基本存款额度。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乙方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至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协议经甲方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桂林银行结算账户综合签約服务协议》并勾选对应子协议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协议,本协议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协议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协议到期日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

九、协议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十、甲方如连续两个计息周期账户余额未达到基本存款额度,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取消甲方的协定存款业务。

十一、本协议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