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密码使用协议
( )桂银支密字( )第 号
甲方(存款人):
乙方:桂林银行
为了确保甲方资金安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推广使用支付密码器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甲方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其结算账户款项支付依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使用范围
1、甲方自愿使用电子支付密码作为在乙方开立的以下结算账户的支付方式和依据。户名为:
账号为:
2、电子支付密码使用的凭证种类包括:支票、汇兑凭证、汇票申请书、本票申请书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凭证。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的凭证有(以划√为准,未约定的划×):
□支票 □汇兑凭证 □汇票申请书 □本票申请书
□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凭证
3、甲方在签发上述票据和规定的结算凭证时,必须使用支付密码。甲方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从乙方取得或乙方认可。
二、支付密码器的使用和管理
1、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相关部门有关电子支付密码的规定。
2、甲方已知悉并理解《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的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支付密码器使用须知》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产品说明和操作程序正确使用支付密码器,承担因未按要求操作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签发
1、本协议签订之日即为支付密码启用日。自启用日起,乙方受理甲方提交的支付凭证(出票日期不限),必须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欠缺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填写不正确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甲方应积极回收并妥善处理启用日前已签发的支付凭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在签发票据或结算凭证时,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加盖预留印鉴,填写相关要素,并将支付密码记载在票据或结算凭证上的指定位置。
3、甲方填写电子支付密码时,必须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者打印,确保字迹清晰,支付密码涂改或错误的支付凭证一律无效,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使用电子支付密码签发票据或结算凭证时,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办理甲方签发约定票据或结算凭证付款的重要依据,与印鉴同时使用和验证真伪。乙方或其代理行必须严格审核验证票据或结算凭证上的印鉴和支付密码的真伪,必须两项都相符才能支付款项。
五、甲方签发的票据或结算凭证,因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支付密码涂改、无支付密码、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支付密码填写位置不正确、有支付密码而无《票据法》规定的签章、支付密码经乙方核验不符等原因而被退票的责任,由甲方承担。退票罚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支付密码启用后因支付密码器损坏、丢失等原因不能使用密码器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挂失或暂停使用支付密码器。
七、甲方申请挂失支付密码器后,如需启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凭证核验方式的,应重新向乙方申购支付密码器。
八、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及口令,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一台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九、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名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协议变更
1、本协议履行期间内如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
2、由于乙方系统升级、系统转换等原因需要对密码生成方式进行变更的,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重新与乙方签订密码使用协议。甲方未及时重新签订协议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销户时自动终止。履行期内,甲方可提出终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本协议终止,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